【政策原文】中山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加快推动中山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
(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2〕4号)
三、内容概述
《实施细则》包含1个正文和10个附件,正文共八章52条,依次为:总则,管理机构及职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申请程序,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违规操作责任,附则。
(一)总则。明确本细则以“鼓励创新、开放包容、安全可控”为基本原则,适用于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各类活动应当严格按照细则要求,遵循依次进阶原则,在满足条件后方可开展下一阶段的活动,进阶导图详见政策附件1。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建立中山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部门间联合工作机制,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实施,统筹推进相关工作。联席工作小组成员、依据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街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具体开展组织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
(三)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条件。分别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远程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阶段的主体、驾驶人、车辆等申请条件要求及进阶要求。
(四)申请程序。明确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申请流程、申请材料及对应的其他申请要求,在不同阶段增加“三同”车辆的申请流程及申请材料要求,在国内其他省市已经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三同”车辆来中山市开展相应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情况下的申请要求,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变更基本信息的流程及期限等。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明确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管理要求,包括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前的准备、车辆标识、主体及驾驶人行驶规定要求、自动驾驶模式使用、驾驶员何时应该接管、主体数据管理要求、主体安全生产及运营要求、车辆违规情形处理办法,阶段性报告机制等。
(六)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明确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或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流程。规定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提供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至少90秒车内状态数据、出现事故后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自查报告、因车辆自动驾驶功能造成事故的,应重新进行充分的自动驾驶功能实车测试,按要求提交整改报告,且须经市工作机制评估确认后方可恢复或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等。
(七)违规操作责任。明确未经申请确认,不能擅自在中山市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违反本细则的,原申请的确认部门有权暂停、取消其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资格,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不得提交不实材料或数据资料等。
(八)附则。明确支持探索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场景,以及使用无人驾驶装备开展货物配送、餐饮配送、清洁环卫、监管巡逻等活动的,可参照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非机动车的速度、车道等通行规定,具体技术与管理规范另行制定。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实施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