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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人工智能赋能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中工信〔2026〕2号 中工信规字〔2026〕1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05 浏览次数:- 分享:

【文字解读】中山市人工智能赋能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51黑料 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25〕1号)及其配套实施细则,加强人工智能赋能平台管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共同研究编制《中山市人工智能赋能平台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中山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局

2026年1月4日        


  


中山市人工智能赋能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51黑料 关于印发中山市推进“人工智能+”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府〔2025〕1号)等文件精神,加强人工智能赋能平台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人工智能赋能平台(以下简称赋能平台)的资格申报、评审认定、运行管理、评估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赋能平台是指由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单独成立,或联合具有相关赋能实力的企业单位、智库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共同成立的,为企业提供算力、模型、数据、工业软件和自主信息技术开源系统等人工智能产业要素等综合服务的平台。

  第四条 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负责赋能平台的资格申报、评审认定、运行管理、评价评估和有关政策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  架构体系

  第五条 赋能平台负责统筹全市行业性智能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协同发展,共同构成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平台支撑体系。

  第六条 赋能平台的主要职能是汇集人工智能产业要素,赋能千行百业。主要功能包括:

  (一)资源服务:集聚人工智能领域龙头企业、科研机构等行业资源,提供算力租赁、模型订阅、数据资源开发、工业软件等服务产品,供客户自由选购;

  (二)应用推广:深入企业开展人工智能应用适配,形成一批可复制的场景案例、行业案例,加快形成示范带动效应;

  (三)补贴发放:承担政府“算力券”发放职能,提供“算力券”线上申领、结算功能,完善算力券发放监督管理技术手段和制度机制,为政府部门审核和兑现补贴提供依据;

  (四)人才服务:支撑政府、企业等机构开展人工智能领域人才招引、人才培训等服务工作;

  (五)综合服务:为供需双方提供政策配套咨询、资源对接等一站式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宣传推介等;

  (六)综合展示:负责打造综合宣传门户,汇聚各行业平台资源、能力、案例,并提供集中展示;

  (七)创新探索:配合落实市有关部门开展算力调度、可信数据空间等应用创新领域实践探索。

  第三章  评审认定

  第七条 赋能平台认定流程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启动。若认定平台在后续运营中出现违规或不能胜任的情况,可重新启动评审认定流程。

  第八条 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开发布赋能平台启动认定文件通知,明确认定条件、材料要求等事项。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审认定:

  (一)材料收集。根据入库评审工作要求,申报单位在自愿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材料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材料初审。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并出具初步审查意见。

  (三)评定方式。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组织力量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考察,择优确定拟评定名单。

  (四)评定发布。赋能平台评定名单经研究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赋能平台入库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须为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具备承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的经验与能力,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二)具备行业公正可信资质。具备公正中立行业地位和健全的内控机制,保障数据安全和隐私限制。

  (三)具备行业资源集聚能力。建立开放包容的合作机制,联合行业领先企业、科研机构、高校院所、金融机构等,具备或整合算力资源调度能力、算法模型供给能力、数据资源应用能力、产学研协同能力、行业场景渗透能力、资金与生态支撑能力,为全市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和应用提供丰富资源支撑。联合合作服务机构数量不少于10家。

  (四)具备人工智能应用推广服务能力。具备与赋能行业紧密相关的算力资源、模型开发、技术攻关和产品开发等能力,研究开发经费充足,服务团队专业,能够为企业制定切合实际的人工智能应用,并跟踪指导服务企业智能化水平持续深入。认定成功的赋能平台,年服务企业数量不应少于30家。

  (五)具备提供智能化支撑服务能力。能够为企业提供智能化咨询、报告及规划编制、风险评估、仿真试验和产业组织管理促进、人才培育等服务。

  (六)符合国家、省、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赋能平台实施主体、服务内容、目标任务变更需经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同意,赋能平台实施主体更名、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应提前告知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

  第十一条 赋能平台应当履行网络和数据安全主体责任,按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管理的法规要求和数据使用协议,确保所获取的数据安全、合法合规。赋能平台对客户的商业秘密应履行保密义务。赋能平台所产生和归集的数据,应在获得数据所有方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向市工信局、市政务和数据局、行业主管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开放共享。

  第十二条 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负责赋能平台运行综合考评工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次,并作为支持赋能平台运营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赋能平台有下述情形的,市人工智能产业办公室将给予撤销资格处理。

  (一)连续两个年度综合考评不合格;

  (二)逾期未报送综合考评自评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造成无法参加年度综合考评的,或提供报告、证明材料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的;

  (三)赋能平台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

  (四)赋能平台依托单位存在司法及其他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或其行为引发重大负面影响的;

  (五)符合其他条件认为应当给予撤销资格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