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及《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已注销,我分局决定注销中山市东凤镇粟凤玲餐饮店等7家经营主体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被注销的证书和编号停止使用。
特此通告。
附件:被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主体名单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凤分局
202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