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中市监执五处催〔2025〕17号
当事人:中山市顺势电器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BW6LAGOF
住所:中山市南头镇云桂路34号二、三楼
法定代表人:吕**
因你单位于2024年9月9日生产销售的吸油烟机(规格型号:CXW-250-7Z1-S-9 250W 220V~50Hz),经抽样检验,判定为监督总体严重不合格;你单位上述产品货值金额1000元,获违法所得40.5元。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执五处字〔2025〕96号),予以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40.5元;二、罚款 2000元。截至2025年12月15日,你单位仍未履行缴纳违法所得40.5元和罚款2000元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执五处字〔2025〕96号)的义务,缴纳违法所得40.5元和罚款2000元(如期缴款,请联系案件经办人员打印缴款单)。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询问通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晓华(19120030227)、邹水来(19120030224) 联系电话:0760-88329891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612室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中市监执五处催〔2025〕17号)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