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听证告知书
中市监撤登告字〔2025〕第50号
当事人:中山市岩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1G544Y
撤销行政许可申请人:孙丽花
申请撤销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由本局受理和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一事已经调查终结。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理决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时提交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申请材料不是申请人孙丽花本人签署,亦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提交虚假材料取得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行为。于2024年1月12日被本局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单位的机读档案材料,申请人向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提交的撤销被冒用身份信息登记(备案)申请表、2023年12月11日的电话录音(转成文字)、《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粤2071民初32387号、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本局向申请人出具的《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受理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申请人孙丽花、董事许荣发、办理变更登记时的委托代理人周敬博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对你单位的原股东深圳市维特欣达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委托人孙勇军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及其提供的《中山市岩浆新材料有限公司工商变更说明》《情况说明》《中山市岩浆新材料有限公司协议书》《终止合作协议书》《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2071民初32480号、《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3)粤2071执恢1703号和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本局火炬开发区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你单位涉嫌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网页截图等。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相应的行政许可应依法予以撤销。
综上,本局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理决定:撤销你单位于2023年12月4日经核准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及财务负责人变更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你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因无法向当事人直接、留置、邮寄或者电子送达本听证告知书,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信用监督管理科 联系电话:0760-88166059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