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璟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5年10月17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5〕1242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5〕1242号),内容是:
单位名称:广东璟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507704D
住所:中山市民众镇接源行政村接福路223号厂房B-1
法定代表人:王竞
2025年2月11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在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的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明,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根据《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备忘录》对当事人进行核查,发现当事人存在专业技术人员缺失等情况,现场向当事人发出监察指令,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5日前完成整改。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4日复查发现,当事人技术人员和焊工在岗数量均不符合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规定的人员要求,不具备相关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生产条件。当事人于2024年12月在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生产了6台压力容器(合格证编号为R24007、R24008、R24009、R24010、R24011、R24012)。
以上事实主要有我局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现场检查笔录》《现场证据复制(提取)单》,我局执法人员对法定代表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1份、《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承压类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证后监督检查备忘录、《任命书》、王竟和金三明的广东省社会保险个人参保证明、彭展辉的毕业证书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金三明的毕业证书、黄茅的毕业文凭、李志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书、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压力容器产品合格证,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当事人行政处罚记录的截图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
一、TSG 07-2019《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C2.1.1.2中规定许可级别为D级的制造单位的技术人员总数为5人,C2.1.1.3中规定许可级别为D级的制造单位的持证焊工人数为6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当事人在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从事生产活动,且经责改逾期未改正的行为,已违反了上述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一)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已经过期或者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的法定情形,参照《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和《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4项一般裁量阶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处 18.5 万元以上 36.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
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中市监听告字〔2025〕1242号)。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生产直至具备相应生产条件;
2、罚款190000元。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51黑料 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市监处字〔2025〕124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执法四科 联系电话: 0760-88166016
联系地址: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48号608室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