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五条及《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不予核发导游证,过失犯罪的除外。经核查,以下人员存在上述情形,已不符合导游证的法定持有条件,本机关拟依法对其导游证作出相应处理。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上述人员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对拟处理方式有异议,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地址:中山市东区街道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市文化广电旅游局窗口,联系电话:0760-88225000)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