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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313号)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12 分享: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沙溪执催字〔2025〕313号


  姓名:张浩

  居民身份证:5103221995*******9

  住址: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狮市镇*******号

  因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本机关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于2025年6月17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沙溪执罚字〔2025〕313号),已于2025年12月11日送达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于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人民币1000元缴纳至广东非税收入收缴一体化系统(详见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而当事人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当事人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毅(执法证号:19121397345)、刘水添(执法证号:19121397868)

  联系电话:0760-87718771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号


中山市沙溪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