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3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根据横栏镇食品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安排,依法对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新茂村德龙二巷三街82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经查,现场发现有灶头12个、锅具(不锈钢)1个及不锈钢烤炉3个,一名名为郝丽军的男子自称为该场所的经营者,正在制作烧鹅、烧叉烧、烧鸭等熟食,现场未能出示营业执照、身份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接受检查,并明确拒绝签收相关执法文书,新茂村工作人员陪同检查及见证执法全程。当事人涉嫌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熟食制售活动,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进行扣押,详见《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扣押强制措施)决定书》(粤中横栏市监扣字〔2023〕35号),并对检查现场拍照取证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2023年8月8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大门紧闭,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2025年7月9日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通过政府网站发布公告查找该批涉案物主,要求其30日内领取并接受调查处理,但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
本案不明物主未取得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擅自从事熟食制售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规定及违反《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实行登记管理。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前应当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依据《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八条和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或者生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载明的品种范围外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超过一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依法应当对涉案物主进行相应的处罚。由于涉案物主无法查清,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物品所有人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告知认领。公告期满仍无人认领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将涉案物品上缴或者依法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的规定,本单位依法决定拍卖上述涉案物品,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上述处理,不免除涉案物主的法律责任。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等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之规定,本处理决定在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被没收物品的权利人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51黑料 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中山市掌上行政复议微信小程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本单位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处理决定书信息。
中山市横栏镇人民政府
2026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