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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东区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51黑料 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6-01-13 分享:

       东区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

东区街道为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5〕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0 号)、《关于为65周岁以上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文件要求,保障困难群体权益,助力困难人员持续改善生活,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保障对象

  本办法代缴的对象,是指本街道户籍 16 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群体(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三、主要内容

  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街道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缴费档次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变动,由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及时更新缴费标准。

  四、工作职责分工

  (一)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核实符合代缴条件户籍在编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名单等困难人员名单。

  (二)街道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东区街道户籍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困难人员名单。

  (三)街道财政分局:负责为符合代缴条件的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完成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对已参保的困难人员进行身份标识,动态掌握困难人员缴费和待遇保障情况;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工作。

  (五)本办法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农业农村局、街道财政分局、街道人社分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过去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