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及依据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 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2019〕105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经办规程》(粤人社规〔2025〕20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 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0 号)、《关于为65周岁以上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文件要求,保障困难群体权益,助力困难人员持续改善生活,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保障对象
本办法代缴的对象,是指本街道户籍 16 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群体(以下简称“困难人员”)。
三、主要内容
对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街道财政按每人每年1200元缴费档次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有变动,由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及时更新缴费标准。
四、工作职责分工
(一)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负责核实符合代缴条件户籍在编在册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重度残疾人、精神智力残疾人名单等困难人员名单。
(二)街道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东区街道户籍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困难人员名单。
(三)街道财政分局:负责为符合代缴条件的困难人员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四)街道人社分局:负责完成城乡居保参保人员数据信息比对工作,对已参保的困难人员进行身份标识,动态掌握困难人员缴费和待遇保障情况;做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困难人员的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接续、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工作。
(五)本办法由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街道农业农村局、街道财政分局、街道人社分局按各自职责分别负责解释。
五、注意事项
本办法从202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过去有关实施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