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鱼之彩电器厂: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5〕142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粤中东凤催告〔2025〕142号)亦显示为拒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粤中东凤催告〔2025〕142号
中山市东凤镇鱼之彩电器厂:
因你单位擅自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列入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水族灯具案,本机关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25年5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粤中东凤罚〔2025〕208号),已于2025年5月6日送达给你单位,要求你单位于2025年8月6日前缴纳罚没款10107.5元,你单位逾期未履行该义务。
现催告如下:
1.请你单位于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请在该期限内向本单位提出。
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联系电话:0760-22776830
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凤镇凤翔大道128号1002室综合行政执法局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