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东凤镇万潮美发店:
因无法向你单位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437号),邮寄送达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粤中东凤罚告〔2025〕437号)亦显示为无法联系当事人,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视为送达。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告知书
粤中东凤罚告〔2025〕437号
中山市东凤镇万潮美发店(经营者:徐大迏):
由本机关立案调查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发活动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和《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经营时间为2024年12月10日至2025年9月18日,于2025年9月18日被本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你单位经营者徐大迏及委托代理人徐大福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主体营业资格及授权委托情况。有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本机关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徐大福进行询问的笔录,证明你单位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美发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处罚,鉴于你单位案发后能够配合调查,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综合考虑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予以适度处罚。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处罚如下:
一、给予警告;
二、罚款1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本机关联系人:东凤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电话:22776830
中山市东凤镇人民政府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