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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板芙:畅通地下管网,筑牢治水防线

信息来源:南方PLUS 发布日期:2026-01-13 分享:

  当晨光唤醒街巷,当夜幕笼罩下万家灯火温馨亮起,有一群身影始终穿梭在板芙的街头巷尾、潜行于地下管网之中。他们与污水为伴、与恶臭同行,用汗水守护着城市的“地下血脉”——这就是板芙镇排水厂网一体化运维工作人员。今天,让我们走进他们的世界,读懂这份坚守的重量,这份守护背后的民生温度。

  一体化运维破局:

  以科学施策筑牢民生保障

  曾经,城镇排水设施“重建轻管”、厂网协同不足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水环境治理成效的提升。为破解这一困局,板芙积极响应中山市排水厂网一体化改革要求,打破传统管理壁垒,构建起“统一运维、统一管理”的排水厂网一体化运维体系,成功实现从单一设施运维向全链条系统管控的转变。

  治水成效最终惠及民生。随着厂网一体化运维的深入推进,镇内河涌水质持续改善。最新镇街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显示,2025年第三季度,全镇33条登记在册河涌中,劣Ⅴ类占比降至9.09%,仅余3条劣Ⅴ类河涌,且这些河涌已全面消除黑臭现象,水环境质量排名位居全市第2位,水质改善成效显著。



  深耕井盖之下:

  以专业坚守守护管网通畅

  城市排水管网是保障城市运转的“生命线”,板芙的管网体系规模庞大——近年来水污染治理工作中,新建市政污水管网约123公里,存量旧市政污水管网约63公里,存量市政雨水管网82公里,总里程达260余公里。为做好管网运维工作,板芙推出一系列硬核举措,为地下“血管”通畅保驾护航。

  在日常运维中,工作人员化身城市排水“水管家”,对全镇市政排水管网开展全覆盖定期排查。针对破损、淤积的管网,他们运用专业设备实施精准修复,同步推进混错接改造与老旧管网更新,从源头遏制污水渗漏、雨污混流等问题。



  在智慧赋能层面,板芙镇推动排水运维实现从“被动应对”到“主动防控”的关键转变。通过整合污水处理厂水质水量监测设备、内河涌水闸调度设备,搭建协同调度体系,实现了污水产生、收集、处理、排放全流程监管。借助这一体系,工作人员可精准掌握管网液位、水质变化及污水处理厂运行状态,让调度指令高效传达、运维处置精准及时,大幅提升了排水系统运行效率。

  这份工作远非“疏通”二字那般简单,而是一场与艰苦环境的长期较量。井下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气体,需提前通风检测才能进入;管道内尖锐的碎石、玻璃碎片,随时可能划伤手脚;突发的管道破裂、水压冲击,更是对他们应变能力的严峻考验。即便如此,从晨光熹微到暮色四合,从街头巷尾到厂区泵站,运维人员的身影从未缺席,他们用脚步丈量着每一寸管网的安全。



  守护需共力:

  这份文明倡议请查收

  在日常运维工作中,工作人员发现,部分不文明排水行为正持续破坏市政排水设施:如把布料、塑料袋、建筑垃圾等杂物丢入排水口;部分餐饮店未按规定安装隔油池,或将未经处理的餐饮油脂直接排入污水管……这些行为极易造成管道堵塞,不仅大幅增加了运维工作的难度与成本,更严重影响城市排水系统正常运行,威胁全体居民的共同生活环境。



  市政排水设施的完好运行,离不开每一位居民、商户的共同呵护。在此,我们向全镇群众发出倡议:

  规范垃圾投放,不将卫生纸、布料、塑料袋、建筑垃圾、厨余残渣等杂物倒入排水口、雨水箅子或下水道,从源头减少管道堵塞隐患;

  餐饮、美发经营户依法安装并定期维护隔油池、毛发收集器等预处理设施,确保餐饮油脂、食物残渣经处理后再排放,杜绝违规排污;

  爱护井盖、泵站等排水设施,不擅自挪动、损坏井盖;发现井盖缺失、破损或排水设施异常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主动参与监督,发现他人存在破坏排水设施、违规排水等行为时,积极劝阻或举报,携手守护共同的生活环境。

  地下管网通,则城市运转畅;人居环境好,则民生福祉厚。板芙镇排水厂网一体化运维的成效,既离不开运维人员的默默坚守,更需要每一位市民的理解与支持。

  让我们携手同行,从规范自身排水行为做起,主动爱护市政排水设施,共同守护板芙镇的整洁与通畅。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摘录

  (根据2022年12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6号修正,202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排水户未取得排水许可,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排水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对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可以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