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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黑料 中山港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公告

信息来源:本网 发布日期:2026-01-22


    名称: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卢怀标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兴业路342

    姓名:卢琼穷

    居民身份证:34122419XXXX14XXXX

    住址: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乐土镇建明村卢徐庄8

 本机关(单位)于2025年6月5日对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违法建设案调查。经调查,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于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期间,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兴业路34号土地,证号为[粤(2023)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37965号]的用地(用地面积6818.00平方米),建设有两处锌铁棚和两处集装箱,产权总面积为2136.38平方米(其中编号第①处的锌铁棚,层数为一层,建设面积为920.64平方米,层高5.32米;编号第②处的锌铁棚,层数为一层,建筑面积为1011.87平方米,层高5.27米;编号第③处的集装箱,层数为二层,建设面积共计为83.83平方米;编号第④处的集装箱,层数为二层,建设面积共计为120.04平方米;详见测绘图纸:F15ZZE20250098)。经自然资源部门界定为:“1、《关于协助调查中航花园社会公共停车场项目的复函》【中开自然资函[2024]293】,社会停车场内建设的锌铁棚等建(构)筑物作为停车设施使用,属于《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类型,自然资源部门不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2、社会停车场内建的锌铁棚等建(构)筑物没有作为停车设施使用,则不属于《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类型。”经核查,现场编号第①处的锌铁棚内部经营面馆、快餐、仓储、招商部、物流等;编号第②处的锌铁棚内部经营汽车维修、洗车、仓库、废品处理等;编号第③处的集装箱和编号第④处的集装箱用于办公场所。因此,社会停车场内建设的锌铁棚等建(构)筑物没有作为停车设施使用,不属于《中山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类型。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处理违法建设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城执〔2007〕14号】第一条之(二)“在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搭建的松皮棚、茅棚、竹棚、星铁棚、遮阳棚、砖墙星铁顶或石棉瓦顶的房屋等简易结构的临时建(构)筑,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因此,上述建设行为,无须咨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城管执法人员询问建设单位(或个人),证实其无任何规划报建手续,即可直接界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予以处罚;或适用市容管理方面的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编号第①处的锌铁棚和编号第②处的锌铁棚、编号第③处的集装箱和编号第④处的集装箱界定为影响城乡规划又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违法建设,予以处罚。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中山市建设项目监督审查意见书》(业务编号:2740220250100003)、房产平面图和房屋坐落位置图(图纸编号:F15ZZE20250098)和相关书证为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单位)拟对 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当事人(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自收到本机关(单位)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兴业路34号违法建设的锌铁棚和集装箱,面积共计2136.38平方米(其中编号第①处的锌铁棚一层,面积920.64平方米;编号第②处的铁棚一层,面积1011.87平方米;第③处的集装箱二层,面积83.83平方米;编号第④处的集装箱二层,面积120.04平方米)的行政处罚。(具体拆除位置见编号:F15ZZE20250098号的房屋坐落位置图所示)。

 由于使用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取《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 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到 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进行陈述、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 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 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 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 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 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工作日内向本单位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 广东旭杰物流有限公司、卢琼穷 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钟灵东(19120075265)、黄略(19120075124)

 联系电话:0760-89893967

 单位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综合行政执法局




51黑料 中山港街道办事处

2026年1月22日